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天天炫舞”商标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腾讯获赔30万元。而作为被诉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天津卓越晨星、上海祥游等方面表示“正在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腾讯提起诉讼
这起案件起始于2015年10月,腾讯将上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腾讯认为,被告行为导致用户对“天天炫舞”游戏产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不正当地抢占了原属于腾讯“天天炫舞”游戏的用户流量及游戏收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搜狐、网易等网站以及《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刊登声明,赔偿腾讯共计500万元经济损失。
这起案件的冲突点点在于“天天炫舞”商标。2013年12月,腾讯注册了“天天炫舞”和“全民炫舞”商标。2014年4月,腾讯开发的音乐舞蹈类游戏“全民炫舞”正式上线,在部分网站显示为“全民炫舞(又名天天炫舞)”。
而被告上海祥游公司也开发了一款类似游戏“舞魅OL”,并在2014年3月12日将其更名为“天天炫舞”,于2014年4月上线,由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代理该游戏的发行、运营、推广等工作。
与此同时,天津卓越晨星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在“360手机助手平台”上长期向用户提供上海祥游公司开发的“天天炫舞”游戏。据腾讯在起诉状中诉称,该游戏的下载量已达近千万,侵权获利巨大。
被诉公司答辩意见
上海祥游公司辩称,“天天炫舞”、“全民炫舞”在舞蹈类手机游戏上使用缺乏显著性,上海祥游公司使用“天天炫舞”是作为游戏名称使用,属于描述性使用,并 非商标性使用,而是属于合理使用;游戏玩家清楚地认知“天天炫舞”游戏系上海祥游公司制作、运营的,没有造成混淆,并且没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与“全民炫舞”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上海祥游公司的答辩意见。
360公司辩称,同意上海祥游公司的答辩意见,360公司在本案中是一个单纯的技术平台方,无法对权利冲突作出作业判断,只能保留相关游戏。对于是否将游戏下线,360公司尊重法院的评判,但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上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北京360公司四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涉案游戏上使用“天天炫舞”标志;上 海祥游公司、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在“天天炫舞”游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游戏官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 元。
法院认为,“炫舞”并非固有词汇,“天天”和“炫舞”的搭配亦非固有词汇,“天天炫舞”系臆造的词语组合,因此可以认定该词组具有显著性。腾讯已注册拥有 “天天炫舞”“全民炫舞”“炫舞”等商标,上海祥游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类别的产品上使用“天天炫舞”,且时间晚于腾讯的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其行为构成商 标侵权;此外,天津卓越晨星公司、北京卓越晨星公司发行、运营相关游戏,突出使用“天天炫舞”标志的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而对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这起案件中的作用,法院认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平台商,仅提供技术服务,并不当然具有判断相关游戏是否构成侵权的能力,但应承担停止继续在其平台上提供涉案游戏的责任。
上海祥游等方面表示,目前已经提起上诉,一审的判决结果暂不具备法律效力,最终结果有待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