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通奸后以裸照相威胁,索要20万元分手费,男子吴某被认定犯敲诈勒索罪,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女方提分手 男子抢包勒索
2012年,浙江籍男子吴某与受害人柯某通过QQ认识后保持暧昧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014年8月3日凌晨,柯某就分手问题与吴某进行协商,吴某要求柯某支付20万元分手费,遭到柯某拒绝。其后,吴某送柯某回家路上二人发生争执,吴某强行将柯某的名贵挎包拿走(内有钱包1个,Iphone5S手机1部、耳机、现金及银行卡等,共值人民币8126元)。
之后,吴某委托西区某小区附近洗车店老板将手机交还柯某。随后,吴某以在QQ群发布柯某裸照、邮寄柯某裸照给柯某、拍摄柯某住所照片、发送柯某儿子姓名的短信等方式,多次威胁并向柯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9月9日,吴某在西区黄金广场的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人员在其住所及车内缴获柯某被拿走的挎包及包内财物。破案后,缴回的财物已发还受害人。
律师称包养 法院定通奸
该案一审时,吴某的辩护人提出吴某被被害人柯某包养,可比作近亲属关系,敲诈勒索近亲属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且柯某违反婚姻法包养吴某,对吴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存在过错;吴某有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市第一法院审理查明,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害人与吴某存在包养与被包养的关系,且二人并非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可以比照为近亲属的关系,被害人主动提出终止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吴某多次有预谋的纠缠并以公开隐私向被害人威胁索要巨额钱款,具有明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被害人并无过错,吴某并非偶犯。法院认定吴某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市第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并称是要求柯某兑现给他20万元的承诺被拒绝,因继续要求柯某给钱而犯罪。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两人系通奸而非包养与被包养的关系,且无论是通奸还是包养,均与社会公众所认可的道德相悖,显然不能视为近亲属的关系,吴某以此为要求从轻处罚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此外,柯某承诺给吴某20万元仅是吴某的一面之词,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柯某对此亦予以否认。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